化工安全事故为何接连发生

   2010-11-01 中华化工网-化工报7080
核心提示: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油库一油罐发生火灾。这是该公司继“7·16”事故后,在不到百日发生的第二次事故。据报道,起火油罐正是“7·16”事故中发生爆炸的油罐。人们不禁要问,在重大事故发生后,为何该公司又连续发生事故?该治理的隐患为何迟迟不能治理到位?
中华化工网讯  10月24日,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油库一油罐发生火灾。这是该公司继“7·16”事故后,在不到百日发生的第二次事故。据报道,起火油罐正是“7·16”事故中发生爆炸的油罐。人们不禁要问,在重大事故发生后,为何该公司又连续发生事故?该治理的隐患为何迟迟不能治理到位?


     “7·16”事故后,国家安监总局和公安部共同发布《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“7·16”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》指出,事故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,管理混乱,信息不畅;硬件设施存在质量问题,应急和消防设施失效,罐区阀门无法关闭且无应急事故池。而直到现在,该公司罐区阀门无法关闭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,应急事故池也没有开建。


     古语曰:亡羊补牢,未为晚也。但一些事故单位在“亡羊”之后不愿意补“牢”,说到底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、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影响。笔者认为,这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的。

 
     目前,我国对于重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,相关法律法规有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、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》等。但笔者观察,目前多数安全事故的处理方法仍停留在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层面上,发生重大安全、环境事故的单位和法人极少对事故的社会危害作出赔偿,事故责任人鲜见移交司法程序者。这就使得一些企业负责人对安全工作的认识,仅停留在应付上级检查、做表面文章上;更有甚者,对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采取大事化小、小事化了的逃避责任的做法。


     笔者建议,应尽快细化和完善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,对于事故企业,应根据事故的环境及社会危害程度,制订合理的赔偿标准;对于事故负责人和主管人员,应当按事故危害程度追究刑事责任;明确要求事故企业必须彻底清除隐患并予以监督。这样将使企业从根本上重视安全工作,避免企业明知隐患却不从严从细治理的现象屡次发生。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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